2016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客观题分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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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论客观题(即除应用文、大作文之外的小题)的作答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个分类的问题,这也是令广大考生十分头疼的一个问题。什么时候应该分类?以及究竟应该怎么去分类?一直以来,我们对此都争执不休,如果仅仅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倒还好办,毕竟申论的客观评分标准里也带有主观性的色彩,但问题就在于或许我们所坚持的没有什么太多的道理,处于一种盲目自信的状态。
比如有时会经常听到大家讲,“当题目中出现了归纳的作答要求时就应该分类”,或者“当题目中有条理清楚的要求应该分类”,在我个人看来,这样的讲法或许值得商榷。其实,就我自己的研究与思考来看,在申论作答中,只有两种情况需要分类:第一是题目当中有明确的分类要求;第二是题目当中虽无分类要求,但行文脉络可分。
第一种情况很容易理解,就是题目当中有明确的分类作答要求,比如2014年国考地市级第一小题,“‘给定资料3’是F市实施心理健康促进项目的工作大事记,请据此对F市所做工作进行分类总结。(15分)要求:分类合理,内容全面。不超过200字。”那么这道题目的作答肯定是要进行分类作答的,否则分数会很低。
第二种情况其实也不难理解,虽然题目当中没有分类作答的要求,但当我们发现题目对应的材料明显可以根据某种标准或依据进行分类时,则就应当进行分类。姑且举两个例子。例1:2011年国考副省级第2小题,“‘给定资料5’介绍了汉代王景治理黄河的思路和做法。请概括王景治河后黄河安澜800年的主要原因。(10分)要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不超过200字。”这道题目当中,虽然没有明确的分类作答要求,但综观材料5我们发现,前面所谈的全部都是王景治黄的具体做法,即主观原因,后面所谈主要为气候原因与人口原因,是客观原因,于是这道题目的作答应当按照主客观的标准进行分类。否则按照当年的阅卷规则,此道题目若未能分类作答得分一律不超过6分。
例2:2014年0927(河南、四川、甘肃)联考第1小题“请梳理概括‘给定资料2—5’中显示出的‘垃圾难题’。要求:内容全面,分条归纳,有概括性,不超过250字。共20分。”经过梳理材料后我们发现,材料中所讲的垃圾难题主要体现在垃圾的生产与处理方面,即一头一尾,因此此道题目虽然没有明确的分类作答要求,事实上也应该分类作答。
那么,如果出现了以上两种情况,又该如何去分类呢?经梳理分析发现,以下几种分类方法在我们申论作答中经常用到,在此一并指出。
首先,主体分析法。在申论材料中,我们常见的主体有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媒体、社会组织(即非政府组织)。在此应当指出的是,通常我们会将社会当作一个主体来使用,但事实上社会是一个空间性的概念,不能作为主体使用。
其次,行为分析法。常见的行为分析维度有制度建设、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物力财力、科学技术和监督管理,以上6种维度在申论客观题作答的过程中使用的频率极高,其深层次原因在于这些维度也是政府做行政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再次,阶段分法。阶段分法就是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做划分,对于比较微观的事件,我们可以将它分为事前、事中、事后,对于比较宏达的叙事性事件,我们可以将它划分为过去、现在、未来,例如文化这样的概念。
最后,二分法。二分法是辩证法里十分常见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申论作答中常见的二分法有价值的二分法、思维的二分法与空间的二分法。价值的二分法可分为:好与坏、利与弊、积极与消极、成绩与问题、经验与教训、挑战与机遇;思维的二分法可分为:主观与客观、内因与外因、静态与动态、软件与硬件;空间的二分法可分为:国内与国外、民族与世界、城市与乡村。
分类是客观题作答十分重要的一种作答要求,从根本上来讲,是因为分类可以体现出较强的条理性,它也是我们通过某种思维方式对材料进行深度整合加工的过程,而不是简单的照搬照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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