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务员法律:刑法之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陕西公务员法律:刑法之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在此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刑法之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陕西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
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2、VS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
3、了解:
(1)合法财产: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不得没收家属;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2)同一犯罪行为,不可能同时适用罚金、没收财产。
(3)同一犯罪人,在数罪并罚时,可能同时适用罚金与没收财产(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
4、执行顺序:先民事赔偿再刑事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二、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自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
刷题巩固
1、关于没收财产,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丁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B、丙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丙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C、乙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D、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以偿还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丁因犯受贿罪和妨害清算罪同时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丙受贿款100万元,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根据《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也属于非法所得,应予追缴。所以,丙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是错误的,这300万元都不属于没收财产的范围。
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汽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甲的赌债并非合法债务,因此,虽然债权人请求偿还,法律不予支持。
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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